檢察機關辦案發(fā)現(xiàn),當前建筑業(yè)市場總體競爭有序,但因“黑白合同”、掛靠、無權代理等情形發(fā)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,不僅易造成合同雙方利益損失,而且如果房地產等項目因案被查封、保全的,極易損害眾多購房者利益。2023年上半年,檢察機關共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生效裁判監(jiān)督案件2552件,同比上升17.8%,在所有民事生效裁判監(jiān)督案件類型中位居第2位。
一、“黑合同”易引發(fā)工程款爭議。實踐中,部分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為規(guī)避監(jiān)管、繳稅等,選擇簽訂俗稱的“黑白合同”。“白合同”即中標合同,是雙方根據中標文件簽訂的備案合同;“黑合同”則是變更中標文件記載的工期、價款、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的施工合同。個別建設工程中,因存在明招暗定、輪流坐莊、圍標等行為,雙方簽訂了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兩份或者多份“黑合同”,這些合同依照法律規(guī)定均為無效合同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,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,可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。但實踐中,對于存在多份無效合同的,應當以哪一份合同認定工程價款,易產生爭議。如,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,甲公司承建乙公司辦公樓,雙方簽訂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,甲公司施工,乙公司支付部分工程價款。后甲、乙公司補辦建設工程中標手續(xù),根據中標材料新簽訂一份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并進行備案。雙方因工程款發(fā)生爭議訴至法院。法院認為,兩份合同因違背招投標法和建筑法均無效,但后簽訂的合同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已備案,且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應作為計算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,甲公司按照先簽訂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和計算標準要求乙公司付款,說明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先簽訂的合同,更符合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。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,法院再審依法判決認定,兩份合同均為無效合同,雙方實際履行了簽訂時間在先的合同,該合同更符合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,應依據該合同結算工程款。
二、掛靠等情形易導致難以確定付款主體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復雜,涉及工程總承包、勞務分包、轉包、借用資質掛靠經營等不同情形,一旦出現(xiàn)工程款糾紛,付款責任主體難以確定,增加當事人訟累和維權成本。如,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,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某項目工程,雙方簽訂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,古某作為甲公司簽約代表在協(xié)議上簽名。后古某又與甲、乙公司簽訂《補充協(xié)議》,約定工程款由古某收取,涉案工程實際由古某承建。因乙公司未足額付款,古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,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法院認為,甲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古某施工,甲、乙公司應共同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向古某支付欠付工程款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,古某和甲公司系掛靠關系,古某可依據《補充協(xié)議》的約定取得工程款,該協(xié)議明確約定乙公司是付款主體,甲公司沒有付款義務。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,法院再審依法判決認定,古某與甲公司就涉案工程形成掛靠關系,不是工程轉包;對乙公司欠付古某工程款,被掛靠人甲公司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。
三、無權代理易侵害承包人合法權益。建設工程領域中,轉包、分包、掛靠等較為常見。有的實際施工人未取得承包人或被掛靠人的代理權,擅自以其名義對外簽訂合同,易導致承包人或被掛靠人被動陷入訴訟糾紛。如,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,甲公司承建某集團公交站場工程,雙方簽訂《公交站場工程施工合同》。甲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乙公司,乙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給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丙公司。施工過程中,周某以甲公司名義向丁公司購買鋼材,但購銷合同未加蓋甲公司公章,僅由周某簽字。后丁公司未收到鋼材款,向法院起訴。法院認為,丁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周某擁有甲公司代理權,構成表見代理,甲公司應支付涉案鋼材貨款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,涉案購銷合同并無甲公司公章,周某無授權委托書、更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,不符合成立表見代理的形式要素;丁公司未對周某及收貨人員身份進行核實,訴前也從未與甲公司發(fā)生直接關系,其行為存在過失,并非善意。因此,周某的行為對甲公司不構成表見代理,為無權代理。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,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,認定甲公司不承擔涉案鋼材付款責任。
針對上述問題,檢察機關加強類案監(jiān)督,發(fā)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,發(fā)布典型案例、普法宣傳,推動有關單位規(guī)范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行為、施工行為,推動有關部門嚴肅查處“黑合同”,以及轉包、違規(guī)分包、肢解發(fā)包等違法行為,維護建筑市場秩序,促進建筑業(yè)持續(xù)健康發(fā)展。同時,檢察機關建議,各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嚴格內部合規(guī)管理,規(guī)范印章使用、項目人員管理和財務管理,在對外簽約及履行合同過程中,注重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及資質、簽約人員身份及權限,及時收集施工資料。對涉及工期及設計變更,或者涉及工程量增減事宜的,要注意完善手續(xù)、保留證據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文章來源: 河北建工知產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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